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9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蒙特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168号大唐四季花园C-1幢五单元1号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蒙特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本院(2018)晋0109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货款6431604.5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从2018年1月1日起以6431604.52元为基数按每月1%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项止的违约金,交纳案件执行费5955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91162.52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以6431604.52元为基数按每月1%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项止的违约金。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额财产(汽车、房产、土地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