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23民初124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浙江光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城瑶琳西春天城9幢7单元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CF39U4Q。
法定代表人:奚振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光正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喻成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