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家物联(福建)环保有限公司

苏丹与爱家物联(福建)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10840号 原告:苏丹,女,1985年7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家物联(福建)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北路**航空自贸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丹与被告爱家物联(福建)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苏丹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丹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苏丹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