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鑫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8535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鑫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8535号
原告: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被告:张家港市鑫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XX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鑫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鑫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雨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