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965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7月14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广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隋唐园北路3号楼办公大厦内2047室。
法定代表人:李化。
原告***被告洛阳广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党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