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广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洛阳广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5727号
原告:洛阳广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隋唐园北路3号楼办公大厦内2047室。
法定代表人:李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0幢10层2单元1001-007。
法定代表人:晋国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丽,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洛阳广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广电公司)与被告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广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合作协议》《合作时间顺延谅解协议》;判令被告返还代理合作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洛阳广电公司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代理合作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由洛阳广电公司代理**消防公司生产的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智慧用电系统、NB-loT独立烟感预警系统和消防新型面或产品,代理期限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对乙方的代理考察期限暂定为3个月,3个月内有合同落地或有实质性的客户关系推进,甲乙双方代理合作关系正式确立,反之,甲方则取消对乙方的授权,5日内双方结算完毕各项款甲方以现金转账形式退还保证金给乙方;合作协议对其他内容还进行了约定。因保证金支付问题,双方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合作时间顺延谅解协议》,约定原合作协议内容不变,合同启动时间顺延执行。协议签订后,洛阳广电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日、2019年1月24日分两次将100万保证金转账支付给**消防公司。在代理合作考察期内没有任何合同落地,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客户关系推进。按照合同约定,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已经解除。关于此问题洛阳广电公司多次与**消防公司联系,并要求**消防公司退还所支付保证金100万元。但**消防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不予退还。故诉至法院。
**消防公司辩称,请求驳回洛阳广电公司的诉讼请求:1、洛阳广电公司缴纳的100万元,是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代理费,而非附件一中约定的市场保证金,该代理费无需退还。2、**消防公司未取消过对洛阳广电公司的授权,无需返还保证金。根据合同的第4.10条款约定“反之,甲方则取消对乙方的授权,5日内双方结算完毕各款项,甲方以现金转账形式退还保证金给乙方”,该条约定的是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取消授权,但是甲方是**消防公司,**消防公司从来没有行使过该权利,则无需退还本条规定的保证金。3、**消防公司与洛阳广电公司之间的代理合作关系已经确立,并非没有确立。根据合同的第4.10条款约定“3个月内有合同落地,或者有实质性的客户关系推进,甲乙双方代理合作关系正式确立,甲方将乙方所交保证金以甲方消防产品形式50%返还乙方,双方首期合作期限确定为2年”,**消防公司有证据证明“有实质性的客户关系推进”,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作关系已经正式确认。4、双方确立了合作代理关系后,保证金的50%也只是以消防产品的形式返还,且具有时间限制与条件,**消防公司与洛阳广电公司确立代理关系情形下,根据合同的第4.10条款的约定,洛阳广电即使可以要求返还保证金,也只能在首期合作期限约定的2年内要求**消防公司以消防产品的形式返还50%,无权要求返还100%。另外,以产品形式返还50%,有时间限制,是要在首期合作期限内可以要求返还,但是本案已经过了首期合作期限;以产品形式返还50%,也有条件限制,是区域内的客户或乙方二级代理商需要产品的时候,经过乙方同意可以将保证金以产品形式返还,但是无论乙方、客户、还是乙方二级代理商均没有向甲方订过产品,因此不存在返还的条件。5、双方的合作期限已经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并无符合合同约定返还代理费或保证金的情形。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是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合作期限已经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并无符合合同约定返还代理费或保证金的情形,双方私下也无约定可以返还代理费或市场保证金。6、双方在合作期间,洛阳广电公司称因要推进客户关系、进行市场开拓,向**消防公司借款20万元,该笔款项**消防公司将不放弃主张,要求洛阳广电公司返还。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5日,甲方**消防公司与乙方洛阳广电公司签署《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生产的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智慧用电系统、NB-loT独立烟感预警系统和消防新型灭火产品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二条合作范围:双方的关系确定为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生产的系列产品。为更好的拓展市场,根据甲方公司的规划与需求,甲方根据乙方的市场资源,欢迎乙方加入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网络。同意乙方在河南区域范围内独家(开封地区除外)进行系列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第三条:3.1代理期限为两年,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3.2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整。双方签约3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壹拾万元(100000元),本协议生效;30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人民币玖拾万元(900000元)。第四条合作内容:4.1甲方生产的新型灭火产品,由乙方负责在土亚趾一区域范围内的全面市场推广和销售工作,在此基础上,甲方按照相应级别的代理价格给乙方供货。4.2乙方利用自身的市场资源,在一迥堕一区域范围内协助甲方进行全系产品的推广,并协助甲方推动智慧消防项目的落地实施,并向甲方备案后,可以发展二级代理商。4.3根据甲方的代理商管理制度(详见附件一),乙方选择成为甲方的A\B\C级代理商的任意一种。代理商级别划分参照附加一《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4.10对乙方的代理考察期限暂定为3个月,3个月内有合同落地,或有实质性的客户关系推进,甲乙双方代理合作关系正式确立,甲方将乙方所交保证金以甲方消防产品形式50%返还乙方,双方首期合作期限确定为2年,从2018年11月15日到2020年11月14日。反之,甲方则取消对乙方的授权,5日内双方结算完毕各款项甲方以现金转款形式退还保证金给乙方。(乙方需提供相应结算票据)。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1.1.甲方给乙方供货的所有商品及系统建设,甲方拥有对报价方案设计和定价的权利,甲方对报价方案拥有完全解释权。甲方如需调整报价方案,可以传真、快递、电子邮件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自发出时生效;采取快递方式的,送达即生效。5.1.2甲方确保提供的产品无质量问题,配备完整的产品安装说明、使用手册及包装物等。5.1.3甲方告知乙方关于产品设备的保管、存放事项,避免因不恰当的存放导致产品部件损坏或遗失,做好产品设备售后服务工作。5.1.4甲方为产品提供二年的鱼费保修,对产品提供免费技术指导。产品系统的售后及升级服务等业务由甲方负责,但须在前期明确服务及费用标准由乙方进行确认,其产生的利润与乙方分享方案另行协商。5.1.5甲方有回复乙方质询的义务。5.1.6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的故障或损坏,不在甲方保修范围之内,如自行拆卸改换产品内部组件(如:线路、零件等)后造成损坏、非甲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安装而引起的故障。5.1.7甲方保留对产品的改进和升级权利,承担产品改进、升级的费用,明确升级标准;若对产品有改进,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在15日内向乙方提供改进后的产品。5.1.8甲方对于乙方提出的关于产品功能或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认可后将对产品进行升级,并将升级后的产品及时提供给乙方以及其客户。5.1.9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乙方有关人员免费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5.1.10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所授权的产品发生版权转移或变更状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保证乙方协议项下各项权益。6.2方的权利与义务:5.2.1乙方在协议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性。5.2.2乙方有权使用“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伙伴或乙方自己的名义,从事有关销售甲方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5.2.3乙方根据甲方的技术指导,完成给客户的后期服务工作。5.2.4乙方有提出质询的权利。5.2.5乙方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投诉,并及时通知甲方,以使甲方更好的改进产品(对产品升级等)。5.2.6乙方应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表,并负有保密义务。5.2.7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产品市场的推广活动。5.2.8乙方不能对甲方的软件进行反编译或进行软件破解。如乙方发生任何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甲方将追究法律责任。5.2.9合作期间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代理商管理办法,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5.2.10乙方有及时支付设备款和系统及产品款的义务,乙方有积极推进在代理区域内业务拓展的义务。合同附件一《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约定的A级代理商代理区域以地级市为单位,代理保护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代理商需缴纳100万元市场保证金,合作期间,每年业绩指标若到达2000万销售额,可退还保证金;B级代理商以地级市为单位,代理保护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代理商需缴纳100万元市场保证金;C级代理商以地级市为单位,代理保护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代理商需缴纳50万元市场保证金。
2019年1月23日,甲方**消防公司与乙方洛阳广电公司签订《合作时间顺延谅解协议》,约定:基于2018年11月15日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和洛阳广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署的乙方代理甲方生产的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智慧用电系统、NB--1oT独立烟感预警系统和消防新型灭火产品的合作协议之约定内容,因洛阳市财政部门元旦前后国库封账时间较长,乙方依照财务纪律未能及时转账玖拾万代理费尾款给甲方,双方确认己形成原合同第七条不可抗力事实。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于本谅解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最终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29日)将玖拾万元转账给甲方,甲方提供相应收据后,互不追责,原合作协议内容不变,合作启动时间顺延执行。
2018年12月1日,洛阳广电公司向**消防公司转账10万元,附言:北京**消防代理合作预付款,**消防公司向洛阳广电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洛阳广电公司代理合作保证金10万元整。2019年1月24日,洛阳广电公司向**消防公司转账90万元,摘要记载为消防代理费90%。2019年1月24日,**消防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洛阳广电公司交来保证金90万元整。双方对该100万元系保证金还是代理费发生争议,洛阳广电公司认为是保证金,**消防公司认为是代理费。
为证明双方合作有实质性客户关系推进,**消防公司提交晋宝生与郭建凯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借条,用以证明涉案合同系晋宝生与郭建凯联系并签订的,付款也是与郭建凯联系,付款后郭建凯称其公司在全力推进代理合同、拓展业务,对接政府与项目方,并因此向**公司借款。洛阳广电公司称郭建凯仅是双方的介绍人,具体履行是原、被告对接履行,郭建凯与晋宝生之间的聊天不代表洛阳广电公司,其借款是个人行为。
本院认为,洛阳广电公司与**消防公司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首先关于100万元的性质,代理合作协议仅对代理费100万元及支付进展进行了约定,对保证金的支付并未进行约定,但约定了保证金的退还形式,而附件一仅就保证金进行了约定,对代理费并无约定,且A\B级代理商的代理保护期限均为2年(与主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一致),保证金数额均为100万元;洛阳广电公司在转账时注明系代理费,而**消防公司在出具收据时载明收到的系保证金;故此本院认为双方对代理费及保证金并无明确区分,也未约定洛阳广电公司在支付100万元代理费外还需另外支付100万元保证金,故该100万元兼具代理费与保证金的性质,其支付及退还均应依据合同及附件对代理费及保证金的约定。其次,关于该笔100万元是否应当退还的问题,现**消防公司仅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借条,无法证明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内有合同落地或有实质性的客户关系推进,按照合同约定,双方的代理关系未正式确立,**消防公司应取消对洛阳广电的授权并于5日内结算款项后退还保证金,**消防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表明存在需要扣除的其他款项,故应将收取的100万元退还给洛阳广电公司,其拒绝退还应当承担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洛阳广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卢赞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