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新制衣厂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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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财保133号



申请人: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TBPDU1J,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永安路122号A幢A-1。




法定代表人:梁明。




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新新制衣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18104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曙光村。




投资人:高玲珍。




被申请人: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04033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3号楼545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新新制衣厂、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新新制衣厂、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230424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新新制衣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新新制衣厂限额在2230424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宸光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