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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财保133号
申请人: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TBPDU1J,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永安路122号A幢A-1。
法定代表人:梁明。
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新新制衣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18104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曙光村。
投资人:高玲珍。
被申请人: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04033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3号楼545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新新制衣厂、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新新制衣厂、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230424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新新制衣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新新制衣厂限额在2230424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宸光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