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与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185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278元,合计93133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1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