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8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永安路****A-1(第**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可可,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上诉人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可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