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胜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749江苏胜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杰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31民初2749号之一
原告江苏胜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杰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现因原告需要庭外收集证据,故原告江苏胜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胜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杰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胜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勇
书记员  胡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