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奥志城科贸有限公司

山西天奥志城科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6民初3905号
原告:山西天奥志城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7393600U。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山西广播电视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000405702713Y。
法定代表人:刘某,台长。
原告山西天奥志城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5月18日,原告山西天奥志城科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天奥志城科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山西天奥志城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媛媛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