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322民初1499号
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电商产业园3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展,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大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A18幢4**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与被告***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举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举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32232.7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5531.06元(以2432232.79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每逾期一天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7月21日,违约金数额为115531.0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6日,原告(承包方)和被告(发包方)签订了《消防工程改造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沛县汉街四方广场消防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范围:汉街四方广场商一到商六,住宅一到住宅七,地下车库内的自动报警、通风排烟、喷淋、消火栓、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分区封堵、改造门窗等图纸内及专家验收意见的消防改造及土建改造工程,具体祥见图纸。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消防验收通过。合同工期:暂定40天,开工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次日起。工程造价:采取据实结算方式,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单位审计结果为准。对于审计单位最终的审计结果,双方均认可。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格180万元。付款方式:工程施工完成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的60%(约110万元),在工程验收合格、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7日内余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并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收到原告的书面催告通知后7日内仍未支付的,应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每逾期一天以应付款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质保期、安全生产等内容。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场施工,在工期内完工并验收合格。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审核,该工程审定价为2432232.79元。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22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催款函后3日内支付工程款,被告收函后未支付工程款。
举日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21年8月6日,举日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与作为乙方(承包人)的力天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改造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沛县汉街四方广场消防改造工程。承包范围为汉街四方广场商一到商六,住宅一到住宅七、地下车库内的自动报警、通风排烟,喷淋、消火栓、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分区封堵、改造门窗等图纸内及专家验收意见的消防改造及土建改造工程,具体详见图纸。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消防验收通过。合同工期为根据现场实际工程进度,施工图纸,解决方案、现场住户协调工作做好后,乙方制订施工进度计划。(暂定40天),开工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次日起。工程造价为1、因本工程是原施工单位未完成项目,现场改造工作较复杂繁琐,故采用按实结算方式,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单位审计结果为准。对于审计单位最终的审计结果,双方均认可。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格180万元人民币。计价方式为①工程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苏建价(2014)21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苏建价(2014)299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苏建函价(2019)178号)等。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即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确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最终价款以审计单位审计结果为准。③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内《徐州工程造价信息》,如信息价没有的,则进行市场询价或参考徐州市附近的江苏省其他城市信息价计入;人工费按最新的文件执行;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其他总价措施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按实际发生的计入;规费和税金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完成后,***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60%,约110万元,在工程验收合格、审计单位出审计报告后7日内余款一次性付清。另约定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通知后在7日内仍未支付的,应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每逾期一天,以应付款为基数按万分之五/天支付违约金等。
2021年10月11日,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举日公司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合格)》,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汉街四方广场商业1#-5#、商住1#-7#、地下室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该工程经复查合格。
2022年4月10日,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应力天公司委托出具沛县汉街四方广场消防改造工程《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价格为2432232.79元。
另查明,力天公司不具备相应消防工程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被告举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原告力天公司不具备相应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故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虽然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案涉项目已经验收,且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工程是原施工单位未完成项目,现场改造工作较复杂繁琐,故采用按实结算方式,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单位审计结果为准。对于审计单位最终的审计结果,双方均认可”、“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即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确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最终价款以审计单位审计结果为准”,因此,由案外人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所出具沛县汉街四方广场消防改造工程《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价格为2432232.79元)可以作为本案工程价款认定的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432232.7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案涉合同系无效合同,进而双方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也随之无效。考虑到被告延期付款事实存在,原告的损失应以2432232.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4月18日(审定报告出具后第8日)起计付至2022年7月21日,经计算为23180.53元;之后损失应以2432232.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7月22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32232.79元及损失【截至2022年7月21日为23180.53元;之后损失2432232.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7月22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82元,减半收取为135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91元,由原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4元,被告***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9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