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329号 申请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5839号】中,申请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沛县东风路南侧汉街四方广场价值2190938元的房产:商1商2幢114号,保全价值162188元;商1商2幢115号,保全价值151008元;商1商2幢418号,保全价值324180元;商1商2幢423号,保全价值260010元;商1商2幢426号,保全价值277200元;商3商4幢402号,保全价值270810元;商3商4幢404号,保全价值343560元;商3商4幢405号,保全价值288570元;住1住2住3幢118号,保全价值113412元。经沛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2民初746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房屋虽然登记在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但实为借款的担保,仍属于被申请人***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案外人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位于沛县格林春天二期40号楼2**001室房屋【苏(2021)沛县不动产权第0×××0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沛县东风路南侧汉街四方广场价值2190938元的房产:商1商2幢114号,保全价值162188元;商1商2幢115号,保全价值151008元;商1商2幢418号,保全价值324180元;商1商2幢423号,保全价值260010元;商1商2幢426号,保全价值277200元;商3商4幢402号,保全价值270810元;商3商4幢404号,保全价值343560元;商3商4幢405号,保全价值288570元;住1住2住3幢118号,保全价值113412元,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担保财产:即案外人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位于沛县格林春天二期40号楼2**001室房屋【苏(2021)沛县不动产权第0×××0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