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25民初51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务农,群众,现住双江自治县。
被告: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路岔街13号集丰岔街写字楼4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男,务工,现住双江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福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刀 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