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29民初499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彝族,住红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男,1994年9月6日出生,彝族,住址同上,系***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哈尼族,住元阳县。
被告:***,男,1966年6月9日出生,哈尼族,住元阳县。
被告: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金马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红河县阿扎河水库工程管理局。住所地:红河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红河县阿扎河水库工程管理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