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红河县石头寨乡乔华百货店与被告**、***、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红河县阿扎河水库工程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红河县石头寨乡乔华百货店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河县石头寨乡乔华百货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红河县石头寨乡乔华百货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