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3民初5381号
原告臧连荣、南京联顺达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久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臧连荣、南京联顺达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连荣、南京联顺达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5元,减半收取3177.5元,由原告臧连荣、南京联顺达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青
见习书记员 麻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