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196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联顺达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24982243XB,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办公楼1-540。
法定代表人:臧连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阔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937129201,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联顺达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顺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阔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3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阔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联顺达公司借款共计195000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阔展公司负担;保全费1720元,由联顺达公司负担310元,阔展公司负担1410元(此款联顺达公司已预交,阔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联顺达公司)。权利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阔展公司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73元已被本院扣划并拨付申请执行人;2、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3、关于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苏A×××**、苏A×××**、苏A×××**、苏A×××**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时间两年,查封期限至2022年8月20日),因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置;4、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联顺达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阔展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并拨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因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等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113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阔展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联顺达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其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方徐舰
执行员 周 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戴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