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5659号
原告:倪尹,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南京联顺达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24982243XB,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数字科技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臧连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倪尹与被告南京联顺达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倪尹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倪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尹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9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倪尹负担。
审判长***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