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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某某、深圳市绿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9950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9665J。
负责人何**。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59年2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南漳县,
被告深圳市绿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观光路与科泰路交汇处华强创意公园1栋A座1303-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90846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绿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小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