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143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被告: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53454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计52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