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103民初364号
原告:***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NU9162C,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遮放镇农场嘎中分场三队。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太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太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534541M,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8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