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2民初12820号   原告: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53454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121号4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3099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效美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效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效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312万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67 860元(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2019年同期贷款利率4.35%暂定计算6个月,具体请人民法院计算至本清息止)。2、判令金唐公司支付约定违约金93 600元。3、判令金唐公司返还工程质保金162 003元并承担质保期满次日起至起诉日的资金占用损失3523元(按2019年同期贷款利率4.35%暂定计算6个月,具体请人民法院计算至本清息止)。金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效美公司与金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金唐新城市广场(**商业广场)1#楼景观工程施工合同》,效美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工程于2018年6月4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效美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金唐公司提交《结算书》,后经双方确认形成《结算协议书》确定工程总结算款为5 400 104.9元,至起诉之日,金唐公司尚余工程款312万元应付未付,金唐公司应承担效美公司资金占用损失。合同第12.2.1条约定:单方面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合同总价的3%违约金;合同第十条工程保修约定:软硬景观保修金分别为对应部分结算总价款的3%(合计6%)。至2020年6月4日质保期已届满。 被告金唐公司辩称:1、效美公司未向我公司提供足额发票,原告在提供足额发票后,我方方可履行。2、效美公司未在我方处办理尾款的结算手续,合同第7页关于付款条款,要求效美公司每次付款前向金唐公司提交付款的申请及相关资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效美公司举示的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书、工程清单汇总表、竣工报告(竣工申请书)、竣工验收通知书、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因与原件核对无异或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5日,以金唐公司为发包人(甲方)、效美园林为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了《金唐新城市广场(**商业广场)1#楼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硬景工程、室外散水沟、软景工程、给水系统、电气照明系统等。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3 100 000元,实际造价以结算总价为准。合同七条付款:7.1付款手续7.1.1工程款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或汇票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进度款前乙方均需向甲方提供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税务机构开具合法的等额发票,结算时须提供含保修金在内的发票。每次付款时甲方可对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做相应扣除后再行支付。7.1.2乙方每次付款前须提供付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监理审核、甲方审批确认后,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付款手续不全,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不合格装修项目整改合格或付款手续齐全后方可支付。7.2付款方式:7.2.1本工程进度款方式如下:每月25日前,乙方提交本月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的进度完成工作量产值,经甲方审核确定,且乙方完善付款手续后,甲方在次月支付至已完工程量75%的工程进度款。7.2.2 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且乙方完善付款手续后,支付至甲方审定工程量85%的进度款。7.2.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且乙方完善付款手续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预留3%的质保金,质保期两年后无息退还剩余质保金。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铺地、硬景及水电等保修期为一年。植物保养保活期:a草本花卉为一个花期(至少一个半月以上);b草坪为六个月(临时铺设草坪除外);c**和灌木为一年。从经甲方和委托的物业公司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质保期。硬景部分的保修金为该范围结算总价款的3%,软景(植物)部分的养护、保活质保金为该范围结算总价款的3%。 违约责任:12.2.1本合同签订以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合同总价款的3%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效美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并于2018年6月4日通过了竣工验收。2019年5月22日,金唐公司与效美公司形成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预(结)算书》,工程造价        5 400 104元。 庭审中,效美公司和金唐公司一致认可工程欠款312万元,工程质保金尚未退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效没公司依据合同义务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已实际完工并于2018年6月4日通过了竣工验收,至2019年6月3日质保期已经届满。效美公司有权主张工程欠款。 由于双方均认可未付工程款为312万元(不含质保金),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且乙方完善付款手续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本案中,效美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完善了付款手续,故本院酌情以31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效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的约定:工程款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或汇票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进度款前乙方均需向甲方提供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税务机构开具合法的等额发票,结算时须提供含保修金在内的发票......乙方每次付款前须提供付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监理审核、甲方审批确认后,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付款手续不全,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不合格装修项目整改合格或付款手续齐全后方可支付。本案中,效美公司未举示其已经履行完相关付款手续及开具相应发票,故对其主***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工程质保金,根据合同的约定,质保金为5 400 104元×3%=162 003元,其中质保金为3%,质保期两年后无息退还剩余质保金。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4日通过了竣工验收,2020年6月4日质保期届满,然效美公司未举示其已经履行完相关付款手续的证据,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以162 003元为基数,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2万元; 二、被告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312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62 003元; 四、被告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    162 003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 375.89元,减半收取17 187.95元,由被告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陈  瑜 书  记  员   詹  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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