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32489号
原告: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53451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财信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名义层第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XAT42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财信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效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