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铸源装饰材料经销店,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的(2023)鲁109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查,本院于2023年6月7日以(2023)鲁1092执保6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3315元给付义务,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