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保668号
申请人:***铸源装饰材料经销店,住所地威海市。
被申请人: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
本院在审理***铸源装饰材料经销店与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2023)鲁109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6月5日,***铸源装饰材料经销店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1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