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1财保11号
申请人:***,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新***286A1202,身份证号码3710811983********。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人之妻),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新***286A1202,身份证号码3712021985********。
被申请人:威海亨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双岛路36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FDNN226。
法定代表人:**日,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皇冠街道香港路18-1号智慧大厦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44213430。
法定代表人:**日,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30万元),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2023年4月11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威高劳人仲案字【2023】第219号案件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亨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