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2033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44213430),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香港路18-1号智慧大厦1109室。
法定代表人:**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现***与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均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经劳人仲案字[2022]第386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该二案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1092民初21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邵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