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92民初2035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44213430),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香港路18-1号智慧大厦1109室。 法定代表人:**日,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国电暖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亨国电暖公司法定代表人**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亨国电暖公司支付报销款12042.03元。事实和理由:威海**电取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暖公司)、亨国电暖公司、威海亨国新能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亨国新能源公司)三公司系关联公司。2017年5月***入职**电暖公司工作,后入职亨国电暖公司,在此工作期间,亨国电暖公司欠***报销款4213.5元、**电暖公司欠***报销款7828.53元,共计12042.03元,遂成诉。 被告亨国电暖公司辩称,亨国电暖公司不欠***报销款,亨国电暖公司此前欠***报销款1913.5元、**电暖公司欠***报销款10798.53元,均已支付给了***,且**电暖公司欠付***的报销款与亨国电暖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曾系亨国电暖公司员工,其称**电暖公司欠其报销款10798.53元、亨国电暖公司欠其报销款1913.5元,共计12712.03元,该数额之所以与起诉状中数额不一致,是因在提起诉讼后又与公司进行了对账。2022年10月14日,**电暖公司向***转账支付报销款10798.53元、亨国电暖公司向***转账支付报销款1913.5元,原告自认案涉报销款已经支付完毕。 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回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自认亨国电暖公司及**电暖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案涉报销款,不当得利情形已不存在,故***要求亨国电暖公司支付报销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保全费220元,共计271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邵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