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保752号
申请人:**,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威海。
法定代表人:**日。
本院在审理**与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2)鲁1092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2810元。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亨国电暖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281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