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半岛线缆有限公司

山东半岛线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39号
原告:山东半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62878469K。
法定代表人:陈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朋,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原告山东半岛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岛线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半岛线缆公司均不服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20)第401-2号裁决书诉至本院,案号分别为(2021)鲁0681民初40号、(2021)鲁0681民初39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案应与(2021)鲁0681民初40号案件并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681民初4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孙丽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