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财保5号
申请人:日照市满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GAQM3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申请人:连云港浩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乡六组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WP896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满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连云港浩凯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FH91号牌重型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14000元。申请人日照市满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轻型自卸货车一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连云港浩凯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FH91号牌重型半挂车一辆,扣押**日停车场。
*、查封申请人日照市满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日照市满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轻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动产查封期限为*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16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满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