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泰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房地产集团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青海泰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4民初3093号
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泰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解彦,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泰喆电力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