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泰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泰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石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1685号
原告青海泰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石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青海泰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泰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泰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1元,由原告青海泰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媛
法官助理 徐 倩 书记员 孙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