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特116号
申请人: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2号主楼D座1118室(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李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蒙蒙,女,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申请人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博睿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104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一、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显失公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申请撤销。二、博睿公司提供的工作现场视频可以证明**自2022年1月4日至21日工作试用期间,存在长时间玩手机、电脑的行为,对工作极其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博睿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理合法。三、虽博睿公司提供的视频监控记录时间与主张的时间不一致,但提供的集体签到照片可以证明该视频的实际录制时间。
**称,同意仲裁裁决,要求驳回博睿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2年6月13日,房山区仲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1041号裁决:一、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21日工资2021元;二、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0元;三、驳回**其他申请请求。
本案审查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房山区仲裁委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对**的工资报酬及博睿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作出的认定及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博睿公司未能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易晶晶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于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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