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环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环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9)陕0116民初9427号

 

原告:西安环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利。

被告:***。

原告西安环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港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991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前,原告环港公司追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00元及实际损失35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房屋及场地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3年,从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每年租金170000元,以后每年提前2个月支付下年租金。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地,合同自行终止,乙方无条件搬离,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金。2018年7月1日,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的租金170000元。2018年12月底,因拆迁被告通知原告必须在2019年1月30日前彻底搬离,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委托蚂蚁搬家公司一次性搬离租赁场地,但就剩余7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

被告***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给付租金99166元,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及实际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1日,原告环港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长安区XX村,东西宽55米,南北长110米及围墙、大门在内场地上12间二层办公楼,1000平方米钢构房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日期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租赁时间为三年。年租金为170000元,原告环港公司需每年提前2个月支付下年租金。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地,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提前告知乙方,乙方无条件搬离,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金。在合同履行期内,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及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数额双方约定为合同总金额的5%。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将租赁场地交付给原告环港公司,原告环港公司按时向被告***缴纳租金。2019年1月,因国家征地,被告***通知原告环港公司搬离,原告环港公司遂于2019年1月底搬离涉案租赁场地。后原告环港公司多次向被告***主张应退租金,被告***均未给付,遂起诉。庭审中,各方均坚持其诉、辩意见,本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租赁合同、收款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蚂蚁搬家搬运合同单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环港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内容属双方磋商后自愿达成,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环港公司与被告辛峰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环港公司接到被告***要求其搬离的通知后即搬离租赁场地,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退还剩余租金。现原告环港公司主张退还租金的数额为99166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照准。违约金一节,原告环港公司与被告***未在合同中约定退租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原告环港公司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退租,但应当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本院酌定该准备期限为一个月。后原告环港公司多次向被告***主张退租,被告***仍未退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环港公司支付违约金即170000元的5%计8500元。实际损失一节,原告环港公司未举证,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环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退还租金9916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环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500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环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3元,原告西安环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连同上列判决之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

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

 

二〇一九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马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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