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7102民初656号
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军,该公司陕AXXXXXX号车辆承包人。
被告:西安环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军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虹,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周剑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丽,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环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茜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茹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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