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5889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郑小卫,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冰、张海瑞。
被告:西安创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园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杜立营,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速达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环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村旁100米。
法定代表人:郭军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恢复10.08亩土地原状;2、赔偿树木损失3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承包了秦渡街道秦中村(原秦五村四、五组,秦六村一、四组)土地10.08亩,2018年政府因政策所需对该地块进行了复耕,原告在该地块上种植了绿化树木和木瓜等,没有验收上,秦渡街办为了响应国家的环保政策将原告所种树木毁掉,在该地块上种植了白皮松,并称该地块上的白皮松归原告所有,原告苦心经营管理自2020年11月3日突然发现该地块被建筑垃圾全部覆盖,并且高出地面4、5米(该地块原低于地面2米),原告向多个部门反映,经西安高新区城市管理局调查核实,并出具了高新城管函(2021)93号关于秦中村倾倒建筑垃圾相关问题的复函,查明该地块的建筑垃圾系四被告所为,四被告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损失300000元,使该地块无法耕种,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以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因涉嫌经济犯罪,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保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遥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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