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7102民初754号
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环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
被告:***。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周剑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林,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环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茜
二○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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