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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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6965号
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延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嘉睿,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娥,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陕西旺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彩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旺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代红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振国
书 记 员 陈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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