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旺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亿园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旺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1民初297号
原告:宝鸡亿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太白县东1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1MA6XEPWL8E。
法定代表人:王恒,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02XH。
法定代表人:杨永林,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旺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4Q8T64。
法定代表人:王彩文,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宝鸡亿园商贸有限公司与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旺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亿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恒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撤诉申请是其代表原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亿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32元,减半收取9616元,由原告宝鸡亿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圣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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