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6民初96号
原告:陕西瑞特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高南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WKYG27Q。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旺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80号院6幢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4Q8T64。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瑞特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旺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瑞特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瑞特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1467元,由原告陕西瑞特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