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一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6546号之一
原告:宁波一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63870544N)。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工业园大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878054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一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普公司)诉被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一普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类通信设备配件,经原、被告对账确认: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开票未付款余额为344005.92元,未开票货款余额为53483元,共计397488.92元。被告分别于2018年1月1日向原告购买货物共计5800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5800元;2018年3月1日向原告购买货物共计21256元;2018年3月9日向原告购买货物共计870元。被告分别于2018年2月1日支付货款100000元、2018年3月14日支付货款20000元、2018年3月14日支付货款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05414.92元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在原告依约履行交付约定的货物义务后,被告应当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虽口头承诺分期付款,却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05414.9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普天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主要理由为: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所述的分别于2018年1月1日、3月1日、3月9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涉及的三份《产品购销协议》中,均明确约定“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无法协商的,应提交至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综上所述,被告的主要营业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恳请本院查明相关事实,依法将该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中,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有对账单、付款凭证及增值税发票,被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有三份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被告公司网页的打印资料及被告公司的照片数张。上述三份《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供方为原告一普公司,需方为被告普天公司,签订日期分别为“2018-01-01、2018-03-01、2018-03-09”、金额分别为“5800元、21256元、8700元”、签订地点均为“南京”。经证据核对,原告对双方签订上述《产品购销合同》的事实无异议。在该上述《产品购销合同》中,双方均约定“……负责将产品免费运送到需方所在地(即南京市普天路1号)”、“……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无法协商的,应提交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因该《产品购销合同》需方所在地为“南京市普天路1号”。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被告普天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登记住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但根据原告方向法院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被告普天公司提供的公司地址照片,证明该公司的实际住所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即被告普天公司的实际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南京市秦淮区,并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被告书面协议选择被告公司的实际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涉案合同中管辖约定的效力予以认可。综上,被告普天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