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9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982L。
法定代表人:丁春风。
被申请人:南京***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878054G。
法定代表人:王文奎。
原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苏0104民初9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南京***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2241.87元的财产。2021年4月3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已达成调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该申请未规避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2241.87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陆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