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宁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3)沪0115强清8号 申请人:南京***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宁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D9华信国贸大厦A座21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普天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华宁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宁通信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南京普天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称被申请人华宁通信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特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华宁通信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华宁通信公司经浦东新区XX机构登记,成立于1996年3月22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币种下同),营业期限为1996年3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股东为南京普天公司、南京XX有限公司,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2003年10月3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XX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华宁通信公司营业执照。华宁通信公司至今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华宁通信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华宁通信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存在法定解散事由,但截至南京普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华宁通信公司仍未成立清算组,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南京普天公司作为华宁通信公司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华宁通信公司进行清算,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京***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华宁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