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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某某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17号附25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强、张圣谦,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海南***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新村2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申请执行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2019)鄂0111民初10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到位287140.32元,余下款项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111执9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周雯启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