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联合佳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琼0108民初19812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琼0108民初19812号 原告:海口联合佳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海秀路12号万国商夏C座14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7106402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法务。 被告:海南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滨海新村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20AL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原告海口联合佳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口联合佳用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8月29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608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880元(294400元×20%),以上合计金额264960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网络听学主机等系列货物共计29440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三十日内。被告应在《销售合同》签订三个自然日内,支付30%货款88320元(已支付),在收到货品六十日内支付剩余70%款项即2060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9月11日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被告已全部接收完毕,但被告却因自身原因,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销售合同》剩余70%款项即20608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销售合同》第六条第3款“甲方(被告)须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如甲方(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则每天按应付货款的0.05%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被告)须向乙方(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00%的违约金,但甲方(被告)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乙方已交货价值的20%(即294400元×20%=58880元),同时乙方(原告)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权利”被告应向我司支付应付货款以及乙方已交货价值20%的违约金即294400元×20%=58880元。根据以上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发函等方式敦促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现已对原告诉求置之不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违约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8月19日签订的《销售合同》。 二、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金额为211544.59元,被告同意在2023年6月6日前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双方纠纷到此结束,原告不再主张被告违约金58880元。 三、如被告逾期支付,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如经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未能就上述债权获得清偿,则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880元及剩余的未付货款和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4.4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637.20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1844.8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撰稿、审核:***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3年6月2日印制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