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30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六枝特区秾森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郎岱镇花脚村花脚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203051925361J。
法定代表人:彭贵军。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贵军,男,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上诉三上诉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东,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枝特区民源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郎岱镇花脚村花脚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DP9WJXB。
法定代表人:殷招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碧远,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江剑,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中路**(贵州西部农产品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87282210A。
法定代表人:龙伟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枝特区强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南环路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590775489M。
法定代表人:李兴达,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碧远,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江剑,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枝特区秾森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彭贵军、六枝特区民源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六枝特区强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六枝特区秾森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彭贵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537元、六枝特区民源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44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功云
审 判 员 罗 敏
审 判 员 杨 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钰涵
书 记 员 夏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