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52号
原告:绍兴赤兔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赵以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民,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臣,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泉酿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肖海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赤兔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泉酿酒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泰安市泰山泉酿酒设备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一种新型酿酒用风冷冷凝器”(专利号:ZL201210393573.6)发明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被告泰安市泰山泉酿酒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泰安市泰山泉酿酒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军生
审 判 员 李现光
人民陪审员 王红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 瑾
书 记 员 许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