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赤兔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赤兔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3民初1269号

原告:绍兴赤兔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九0丘。

法定代表人:赵以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夫,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如海,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绍兴赤兔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如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赤兔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勤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楼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