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3民初1269号
原告:绍兴赤兔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九0丘。
法定代表人:赵以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夫,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如海,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绍兴赤兔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如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赤兔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勤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楼小玲